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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审核 |
行使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 |
办理主题 | 环保局许可科 |
受理条件 | 1.经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 2.虽在县工商局注册,但从事污染较重化工、漂染、电镀、制革、石棉制品、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原料制药、建材等产业的企业,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额5亿元以下的房地产项目; 3.外向型经济项目(含外资、合资、合作项目);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县环境保护功能区规划。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环保局 |
办理地点 | 县环保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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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初审意见表1份 2、 项目简介1份 3、 发改局的备案证明1份(备案制项目) 4、 工商局的核准证明1份 5、 建设项目环评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表格下载 |
联系电话 | 8227076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监督电话 | 0533-8227003 8227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