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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服务制度
时间:2015/5/15 16:09:04 作者:未知 来源:淄博日报 【字号: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服务制度


为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市、生态县(区)、生态镇、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村创建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便于各创建单位准确掌握申报要点,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创建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级生态市创建工作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环办〔2005〕137号)

(二)程序与流程

市政府通过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由省环保厅组织进行省级考核,通过省级考核后,向环保部提交考核报告→环保部组织进行技术核查→环保部组织进行考核验收→环保部组织进行审议→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命名→复查,环保部每三年组织一次

(三)主要条件

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四)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部门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统计部门

3、单位GDP能耗,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统计、经贸、水利、环保;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经贸、环保、统计部门

6、森林覆盖率,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

8、空气环境质量,环保

9、水环境质量,环保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环保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环保

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建设、环保部门

13、噪声环境质量,环保

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环保、建设、卫生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统计、建设

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

17、城市化水平,统计部门

18、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建设部门

19、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二、国家级生态县(区)创建工作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环办〔2005〕137号)

(二)程序与流程

创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由省环保厅组织进行省级考核,通过省级考核后,向环保部提交考核报告→环保部组织进行技术核查→环保部组织进行考核验收→环保部组织进行审议→在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命名→复查,环保部每三年组织一次

(三)主要条件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全县8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生态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四)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建设、环保部门;工业用水重复率,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卫生、建设部门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现场问卷调查

(五)奖励

对创建为国家级生态县(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环保部的命名文件领取。

三、国家级生态镇

(一)依据文件

《国家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10】75号)

(二)程序与流程

创建单位(镇政府或涉农街道办)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批复→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厅→省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通过审查的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进行复查→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并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部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环保厅负责实施

(三)主要条件

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四)申报材料要求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乡镇辖区平面图和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总结。每个镇的申报材料必须单独成套装订,一式四份。

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要求

指标 证明材料序号 出具部门 内容

基本条件1 1 乡镇党委、政府 成立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 乡镇党委、政府 召开会议研究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的会议纪要

3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 设置乡镇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相应编制的通知(决定、批复等)

乡镇党委、政府 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通知

基本条件2 4 省级环保部门 授予该乡镇省级生态乡镇称号的通知(决定等)

5 县级统计部门 关于该乡镇所辖行政村数量,各行政村名称及常住人口数量,乡镇常住人口数量,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数量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6 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 授予该乡镇所辖行政村市(地)级以上生态村称号的通知(决定等)

7 县级人大或政府 批准编制(修订)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的通知(决定)

基本条件3 8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含辖区内)有无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乡镇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有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情况,近三年内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的证明材料

基本条件4 9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环境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的证明材料

基本条件5 10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有无12369环境投诉和环境信访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11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群众满意率抽样调查情况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1 12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是否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证明材料

13 县级卫生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2 14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规划或环境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3 15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的证明材料

16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4 17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证明材料

18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5 19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6 20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街道辖区内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7 21 县级环保、农业部门 关于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8 22 县级农业部门 关于该乡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的证明材料

23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9 24 县级卫生部门 关于该乡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10 25 县级农业部门 关于农业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11 26 县级统计部门 关于该乡镇使用清洁能源户数比例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12 27 县级住建等部门 关于该乡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13 28 县级住建等部门 关于该乡镇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14 29 县级林业部门 关于该乡镇森林覆盖率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15 30 县级环保、农业等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的证明材料

(五)奖励

对创建为国家级生态镇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环保部命名文件领取。

四、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

(二)程序与流程

园区提出申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审查合格后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论证→通过论证后,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批准其建设→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提出申请,对其进行考核验收→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对通过审议的园区,由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发文,正式命名

(三)主要条件

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四)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

1、申请报告。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内容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2、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或合同书(如果正在进行)。

3、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证明。提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如果正在进行)。

4、园区环境绩效证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证明园区近三年有效地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二是证明该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控制程度、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程度等方面符合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基本要求。环境绩效证明还应包括对园区环境绩效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提出创建申请之前三年内编制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近三年的园区环境质量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报告;其他能够说明园区环境绩效符合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基本要求的材料。

(五)奖励

对创建为国家级生态园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环保部命名文件领取。

五、国家级生态村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 号)

(二)程序与流程

创建单位提出申请→镇政府申报意见→县环保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意见→市环保局审核→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审查→省环保厅审批→环保部专家组审查→环保部审批

(三)主要条件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指标建设情况的查阅方式及证明材料 :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五)奖励

对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村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环保部的命名文件领取。

六、省级生态市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0〕71号)

(二)程序与流程

创建单位(市政府)申报→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省厅组织现场调研和核查→组织进行验收→审议→公示→命名→复查

(三)主要条件

市政府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颁布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3年内无重大(Ⅱ)、特大(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排名中位列前5名(含5名,不含已获命名的省级以上生态市排名)或连续3年不断提高;市8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或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标准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四)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空气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2.水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3.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

4.声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6.单位GDP能耗,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7.单位GDP取水量,统计、水利部门

8.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统计、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

9.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环保部门

10.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率,环保部门

11.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2.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率,环保部门

13.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4.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环保部门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16.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环保部门

1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粪便综合利用率及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环保部门

18.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卫生部门

20.森林覆盖率,林业部门

21.水土流失治理率,水利部门

22.受损湿地修复率,林业、环保部门

23.人均蓄水能力,水利、环保部门

24.矿山开发破坏土地恢复治理率、“三区一线”可视范围破损山体治理率,国土资源部门

25.实心粘土砖(瓦)生产按计划关停率,国土资源部门

26.城市(含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统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7.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环保部门

28.人均生产总值、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部门

29.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统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

3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31.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3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统计部门

33.第三产业占GDP比例,统计部门

34.城市化率,统计部门

35.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现场问卷调查

七、省级生态县(区)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0〕71号)

(二)程序与流程

创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省厅组织现场调研和核查→组织进行验收→审议→公示→命名→复查

(三)主要条件

县(区)政府制订了《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并已颁布实施。3年内没有发生被省级以上政府通报或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3年内无较大(Ⅲ)、重大(Ⅱ)、特大(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县(市、区)排名中位列前50名(含50名,不含已获命名的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排名)或连续3年不断提高。全县(市、区)80%的乡镇达到全国或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四)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空气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2.水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4.声环境质量,环保部门

5.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6.村镇饮用水合格率,卫生、水利等部门

7.单位GDP能耗,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8.单位GDP取水量,统计、水利部门

9.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统计、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环保部门。

11.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率,环保部门

12.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3.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率,环保部门

14.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5.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环保部门

1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1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环保部门

1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粪便综合利用率及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环保部门

19.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农业、统计部门

20.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21.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卫生部门。

22.森林覆盖率,林业部门

23.水土流失治理率,水利部门

24.受损湿地修复率,林业、环保部门。

25.人均蓄水能力,水利、环保部门

26.矿山开发破坏土地恢复治理率、“三区一线”可视范围破损山体治理率,国土资源部门。

27.实心粘土砖(瓦)生产按计划关停率,国土资源部门

28.城市(含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统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9.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废旧放射源安全送贮率,环保部门

30.集中供热普及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1.人均生产总值、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部门。

32.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统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

33.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计生、统计部门。

3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35.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3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37.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环保等部门。

38.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现场问卷调查。

(五)奖励

对创建为省级生态县(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省环保厅的命名文件领取。

八、省级生态镇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1〕50号)

(二)程序与流程

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保厅申请复核→省环保厅收到市环保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市环保局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符合条件的乡镇,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三)主要条件

编制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凭市环保局的命名文件);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乡镇内企业近3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公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90%。

(四)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统计范围包括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水土流失治理率,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16.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五)奖励

对创建为省级生态镇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省环保厅的命名文件领取。

九、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0〕69号)

(二)程序与流程

园区提出申请→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合格后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论证→通过论证后,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其建设→考核验收→在有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通过审议的园区,由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共同发文,正式命名

(三)申报条件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建立园区环境管理体系,40%以上的重点企业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园区具备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相应的环境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四)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

1、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2、提交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3、提交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

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意见或合同书。

5环境绩效证明材料。由市环保局出具满足创建申报条件的证明文件。园区环境绩效其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园区环境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报告等。

(五)奖励

对创建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省环保厅的命名文件领取。

十、省级生态村

(一)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1〕50号)

(二)程序与流程

申报省级生态村,须由村委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合格的,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环保厅申请复核→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按5%的比例进行材料和现场抽查→.经复核,达到省级生态村标准条件的,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三)主要条件

编制了村庄发展规划;近3年内没有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2.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3.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五)奖励

对创建为省级生态村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凭省环保厅的命名文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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