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废气、粉尘污染环境的;
2.在居民区内或者邻近居民区的场所从事经营性喷漆或者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在中高考期间对施工作业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扰民的;5.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相应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
6.经营服务性场所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相应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
7.企事业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排放废水的;
8.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入生产的;
9.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10.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
11.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监测的
可拨打环保投诉热线12369, 24小时人工电话受理。也可登陆桓台县环保局网站(http://www.chls-electric.com),点击“互动交流”中的投诉举报即可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