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环保局 [1995]第十六号令修订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等娱乐活动;
4.不参加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1.主动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5.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一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