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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 《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6/1 16:12:09 作者:未知 来源: 【字号:


各市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20037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鲁环函〔2003147),制定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20106月,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一、对已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由各市环保局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明确更名程序,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更名后报我厅备案。

    二、加强“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三、2011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时间截止到2011831日。


附件:1.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2.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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