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2003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鲁环函〔2003〕147号),制定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一、对已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由各市环保局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明确更名程序,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更名后报我厅备案。
二、加强“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三、2011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时间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
附件:1.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