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有废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和噪声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
三、排污费征收的标准
按照《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鲁价费发[2008]105号)污水每一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9元。废气每一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1.2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增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53 号),实施差别化收费。
噪声: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及《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作出的其它规定。
四、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通知书》→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排污费入库。
五、排污费减免缓情况
按照《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明确和规范的排污费减免和缓缴方面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