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气企业:
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执行。
涉水企业:
直排企业达到COD≤40mg/L、氨氮≤2mg/L,外排水氟化物≤10mg/L。
纺织企业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实施治理,纳管企业COD≤200mg/L、氨氮≤20 mg/L。
皮革加工企业按照《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实施治理,纳管企业COD≤300mg/L、氨氮≤45mg/L。
石油企业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实施治理,纳管企业COD≤60mg/L、氨氮≤8 mg/L。
其他纳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