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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chls-electric.com/

    · 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桓台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 公开范围

    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未主动公开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 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桓台县环保局。咨询电话:8180142,传真号码:8184531,通信地址: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邮政编码:256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网站(http://www.chls-electric.com/)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本机关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好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3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一)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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